山东轻工业学院个性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理学院发布时间:2012-12-10浏览次数:593

山东轻工业学院个性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鲁轻院教字[2006]14号

 

    为了倡导和鼓励大学生发展个性,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激发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科学素质和艺术修养,经学校研究决定,从2006级本科学生开始,设立个性学分。

 

一、个性学分的界定  

 

    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校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结合自己的特长 和爱好从事超出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各学院(部)均可给与一定的个性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同 时,该学分经相关学院认可,教务处、团委备案后,可以折抵相应选修课学分(总计不超过6学分)。

 

二、个性学分的范围及标准

 

    授予个性学分的成果范围包括:各类竞赛奖励、社会实践活动、科研学术成果等。

 

1、各类竞赛奖励学分

 

参加全国、省级、校级各类竞赛如课程竞赛、体育竞赛、艺术竞赛、“挑战杯”竞赛等并获奖者,根据获奖等级可获得1-6学分(同类竞赛只取最高分,不重复记学分)。

 

(1) 参加全国竞赛,获特、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6、5、4、3学分(不设特等奖的竞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可分别计6、5、4学分);

 

(2)参加省级竞赛,获特、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4、3、2、1学分(不设特等奖的竞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可分别计4、3、2学分);

 

(3)参加校级竞赛,获一、二等奖者,分别计1.5、1学分。

 

2、社会实践活动学分

 

(1)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包括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科技咨询),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者,分别计5、4、3学分;

 

(2)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中写出较高水平的实践报告或者调查报告,在国家级评比 中获一、二、三等和优秀奖者分别计3、2.5、2、1.5学分;在省级评比中获一、二、三等和优秀奖者分别计2.5、2、1.5、1学分;在市级评比中获 一、二、三等和优秀奖者分别计  2、1.5、1、0.5学分;在校级评比中获一、二等奖者分别计1、0.5学分。

 

3、文学、科研学术成果

 

(1)在公开出版的报纸、杂志上发表非专业性文章,根据报纸、杂志的级别确定学分:

 

①在国家级报纸、杂志上发表文章的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别计3、2、1学分;

 

②在省级报纸、杂志上发表文章的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别计2、1、0.5学分;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根据期刊的级别确定学分:
①在一般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的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别计3、2、1学分;

 

②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的第一、第二、第三分别计5、4、3学分。

 

4、 其他

 

(1)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639分以上者,计2学分;
(2)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在639分以上者,计3学分,成绩在568分以上者,计1学分;英语专业学生参加高校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优秀者,计2学分;

 

(3)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三级)考试,成绩优秀者,计2学分,成绩合格者,计1学分;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二级)考试,成绩优秀者,计1学分。

 

(4)按照相关文件参与开放实验室项目获得的学分,记为个性学分。

 

三、 个性学分的认定程序

 

1、个性学分每学年认定一次,每年6月各学院组织学生提交个性学分的原始材料及“个性学分申请认定表”。

 

2、学院成立相应的个性学分评审小组,对学生上报的个性学分材料进行审定,评审小组审核同意,明确个性学分的项目内容、获得学分、并根据个性学分活动内容确定可代替选修课程的类别、经开课学院认可后报教务处、团委备案。

 

3、教务处、团委对学院所报个性学分进行检查。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团委负责解释。

 

                                                 山东轻工业学院

 

                                             二〇〇六年七月四日